食安情報站

2018/10/11
食藥署說明義進金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製售液蛋之調查結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大隊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9月20日上午至「義進金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義進金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及「義進金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進行同步搜索,並抽驗5件液蛋及1件原料蛋等6件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及微生物均符合規定。

 

食藥署針對液蛋製品製造業者已預告訂定「液蛋製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並將加強輔導及稽查液蛋製造業者,以維護液蛋產品安全。另食藥署於每年度均辦理液蛋製造業稽查專案,以落實源頭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其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查獲仍販售問題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如有標示不實之情事,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