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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