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19/08/21
食藥署啟動「108年健康食品工廠稽查專案」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而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符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及本法標示規定者,分別違反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或廣告虛偽不實、誇張或其宣稱之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者,係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則涉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