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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海參泡「液鹼」提高賣相 二審逆轉判有罪沒收1500萬


高雄俊豪公司遭控涉添加工業用「液鹼45%」浸泡海參來增加賣相,大賺1500多萬元,公司及馬姓負責人被依違反食安法起訴,但一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由台塑產製的液鹼45%原是合法食品添加物,不過俊豪購入的已經過別間公司分裝,卻沒再查驗登記,仍屬未經許可的添加物,依食安法改判馬1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另依違反食安法,處俊豪公司罰金100萬元,並宣告馬姓負責人的不法所得1597萬5000元全數沒收。根據商工登記資料顯示,俊豪已於2017年8月解散。

起訴指控,俊豪公司向合禮公司購買台塑生產的液鹼45%,明知是工業用、未經許可添加在食品,卻將海參用冰醋酸、清水清洗浸泡24小時,再以2到3次RO水清洗後,加入液鹼45%浸泡,讓海參增添賣向,之後再用RO水浸泡3天,放入熱水中煮軟,接續浸泡在蘇打粉加水,每1至2天換水1次,約2星期,最後用冰水泡置就能出售。

2014年3月起到2015年9月期間,俊豪公司將加工過的海參賣給高雄多間知名飯店,不法獲利1597萬5000元,衛生局2015年9月21日登門稽查,便移請檢調偵辦。

馬姓負責人出庭喊冤,辯稱液鹼45%是食品級,且他添加的方式不算食品添加物,應不構成違反食安法;一審委請海科大鑑定整個製作過程後,認定此添加的過程屬「加工助劑」,且2016年間政府才訂出「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依法不溯及既往,判馬姓負責人及公司都無罪。

二審合議庭則函詢衛福部食藥署,認為拿液鹼45%浸泡海參使體積變大,屬食品添加物,適用食品添加物的相關管理辦法,並函詢台塑公司,發現液鹼45%生產時是食品添加物,不過經合禮公司分裝後再販售,卻沒依規定再次查驗登記,俊豪公司明知仍用於浸泡海參,違反食安法「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販賣之行為罪」。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