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17/05/05
有關「春○田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有機有限公司」涉嫌竄改逾期食品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106年5月3日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等單位,至「春○田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有機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及製造加工場所同步進行搜索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涉嫌將逾期食品原料分裝,並重新打印延長有效日期後再行販售。


本次稽查該公司雖於製造加工場所之報廢區內儲放大包裝黑糖、燕麥、杏仁果等多項逾期食品原料,惟經場內員工坦承使用報廢區逾期食品原料再予以分裝製成「純原蔗黑糖粉」、「純原蔗黑砂糖」、「健康即食腰果」、「健康即食杏仁果」、「自然健康杏仁果(生)」、「自然健康燕麥片」及「光中杏」等7項產品,涉竄改逾期食品有效日期分裝販售,當日針對上述二處所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製成產品達31項,總計封存數量約29公噸。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食品業者本於自主管理,針對違規產品(如附件)應於5月6日0時前完成下架不得販售,食藥署將責成並督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請產品下游業者所轄衛生局協助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


食藥署表示,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應遵守本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