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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避免黑心食品廠亂加工 食藥署修訂食安法最高罰2億

2014年從事海參脫水加工買賣的淦成企業,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參,再以高價賣出,但當時法院審判時,《食安法》中沒有「加工製劑」規範及定義,因而無法可罰,導致二審改判無罪。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將「加工助劑」定義、用途正式入法,可針對不符規定者直接開罰,最高罰鍰從300萬元提升至2億元。


做沙拉油時,需要以「己烷」萃取,並非食品添加物而是「加工助劑」,但加工助劑種類越來越多,業者使用不慎或過量恐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食藥署因此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辦法,提高其法律位階。


衛福部食藥署署長吳秀梅表示,食品或食品原料製造加工過程中,有時會為了達特定目的使用加工助劑,像是酵素、催化劑等,這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在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不影響食品品質,但還是可能在最終產品中有些無法避免的殘留。


不過,「加工助劑」的定義及限定用途,在4年前並未有相關定義,也並未納入《食安法》管理,因此4年前,有海參業者以稀釋的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參,混充成高價「黑玉參」,對外販售牟利。


一審判刑,但高等法院二審時,卻認為「毒性極低」,逆轉改判無罪,之後二審無罪遭高院駁回,現已到高等法院待判定;為增加「加工助劑」的管理的法律位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將「加工助劑」定義、用途正式入法,可針對不符規定者直接「依法」開罰。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過去針對加工助劑的規範訂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今日立院審議進一步將之納入母法,提升其法律位階。此外,過去《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加工助劑的使用如不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可依食安法第48條開罰3萬至300萬元,今日修正的食安法草案則進一步規範,加工助劑不得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否則可依食安法第44條開罰6萬至2億元。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