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19/05/20
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為強化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5/20)日發布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108年8月1日施行。

食藥署依據食安法第35條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已實施輸入蛋品系統性查核(107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119號令),今食藥署再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自1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之食品輸入管理措施(108年5月20日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令,附件),以強化輸入蛋品及蛋製品源頭管理及確保輸入蛋品及蛋製品食品安全衛生。

本項新措施實施範圍為HS Codes 0407、0408、350211及350219項下且輸入規定為F01者之蛋品及蛋製品,包括生鮮雞蛋、全蛋液、蛋白液、蛋黃液、全蛋粉、蛋黃粉等產品,107年各國輸臺總量約2,662公噸(附表)。

因此EFSA的結論指出,該混合物質作為吸水及吸溼劑的成分使用時,對於消費者不具有安全疑慮,並且不織布墊應在不與食品直接接觸且不超出其吸收能力之條件下使用。

食藥署自107年初,即透過WTO/SPS通知WTO各會員國,並透過我國駐外單位通知各國主管機關並要求提供符合新措施規定之官方證明文件樣張,以利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口業者預先準備,並請各國主管機關未來應配合我國新措施;食藥署亦通知我國食品輸入業者及各相關公協會,自今(108)年8月1日實施新措施後,准予輸臺之蛋品及蛋製品必須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輸入查驗合格產品始得輸入我國。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