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20/08/20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草案


為確保食品安全並因應特殊病患需求及兼顧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8月20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一、 我國與國際間對魚油的管理:

(一) 我國現行管理現況: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所公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載列之「魚油」品項,是由傳統的可供食用魚類製取,且所含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總和量需在50%以下。此外,每日攝取總量,則以所含的EPA及DHA計,限制不超過2公克。

(二) 國際管理規範:
目前國際間,包括美國、歐盟及加拿大等,對於魚油原料管理,主要是規範EPA及DHA的每日食用量,並沒有限制魚油原料所含的EPA及DHA總和濃度。

二、 與國際規範調和,因應特殊病患需求:

衛福部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地管理一般食品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告訂定魚油相關規範,並刪除原「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列魚油的EPA及DHA總和量限制,草案重點如下:

(一) 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二) 每日食用量:
1. 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2公克,與現行「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載列魚油的每日食用量規範相同。

2. 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的「本署公告」查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