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20/10/05
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2. 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3. 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本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