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情報站

2021/04/27
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為使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等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與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更加調和,以符合實務上之需求,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使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同時公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新修正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使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重點說明如下:

1. 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2. 原公克、毫克、毫升、大卡等單位,增列g、mg、mL、kcal等通用單位符號。
3. 數據修整原則,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
5.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6.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本應遵行事項規定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111年12月31日止,其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